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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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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4290.htm)**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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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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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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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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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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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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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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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健康城融资地块垃圾压缩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穗云置业有限公司,与珑玥公馆小区属同一建设方,也就是说该单位在建设珑玥公馆小区的同时也承担了旁边垃圾压缩站的建设工作。因此环评报告方和建设单位明显知晓垃圾压缩站排放废气的最近敏感点应为紧挨的即将开工建设的保利珑玥公馆小区,而在报告里刻意将敏感点描述为东北面距约320米的五龙岗村。综上所述,环评报告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五)的情形,环评审核部门应当对原环评报告书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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